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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8月7日,爱知县知立市立小学临时教师“大田智宏”因「有对学校的四位儿童实施猥亵的嫌疑」被起诉,当地警方以「强制猥亵罪」对其实施了逮捕。

这是大田智宏第五次遭到逮捕,他对这次的犯罪也供认不讳。此次逮捕,是因为其在2016年11月~2017年2月间,在任职的学校内,对低年级女童实施了“猥亵”行为。

在此次调查中,大田也承认,此前也对其他孩子实施了类似(猥亵)行为,存在其他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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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害者】

从已经掌握的信息来看,受害者的人数至少有5人。其中,之前的学校(埼玉县)2人;现在的学校(爱知县)3人。

在2013年,大田智宏也因类似事件被逮捕,当时问他缘由,他回答道:

小さい子供が好きで欲望を満たすためにやった。
因为很喜欢孩童,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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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者】

曾任职的学校:

2013年:埼玉县朝霞市立第七小学校(遭停职处分)

改名隐藏身份,回到老家爱知县

2015年:爱知县立知立市来迎寺小学
2016年:爱知县立知立市八田小学
2017年:爱知县立知立市立小学

在埼玉县任教时猥亵事件回顾

2013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大田智宏因为存在「传播孩童裸照」的行为,被神奈川警方以违反「儿童卖春·色情禁止法」(児童買春・ポルノ禁止法)为由逮捕。

犯罪嫌疑人大田智宏在12年10月6日~14日,使用自家电脑向爱媛县高中二年级的男生发送了共13张男童、女童的裸像。

当时,大田也向警察坦白“这些照片是从网上一个认识的「恋童癖」地方买来的”,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关于当时猥亵事件的最后处分

警察方面:罚金;私下调解。
学校方面:停职6个月。

针对这一决定,当时小学校长的原话是:
教育委员从保护老师的立场考虑,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开除”这一步。期待他的“改过自新”。

两个疑问:
第一,对此次的猥亵事件,为何最终处罚如此之轻?日本的法律对这类“猥亵孩童”事件是如何定性的?如何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第二,教育委员会到底是怎样的存在呢?与其对这种人渣伸出援手,为什么不选择更好地保护还有无限未来的孩子们呢?

当时学生对大田智宏的评价

大田先生だけは休みの時間に遊んでくれる。
只有大田老师会在休息的时间和我们一起玩。

皆から好かれていたし、明るくて優しい先生だった。
大家都很喜欢他,他是个性格开朗,温柔的老师。

女の子が休み時間に、よく先生の所に集まって話してた。
女孩子们在休息的时候,总喜欢围在老师周边一起聊天。

可以说这个“老师”在学生中有着非常“好”的评价了。大人们都知道,人面兽心的坏人有一样的“套路”,可小孩子并不懂。

教育孩子要与他人保持距离,不轻易相信他人的话,这一点,学校和家长日常有在实践吗?日本对儿童的性教育工作是如何开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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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犯罪前科,为何还能任教?】

犯罪者改名篡改履历,企图瞒天过海

在上面提到的“琦玉事件”后,“大田智宏”进行了改名,他原来的名字叫“大田知宏”。

同时,他篡改了自己的履历。在接受知立市教育委员会面试时回答到:“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里。”隐瞒了之前当教师犯罪的经历。被问到为何一直待在家里,他解释道“因为家里的事情,没法出来工作。”

教育委员会对老师背景有进行严格审核吗?

知立市教育委员会在“确认”了当事人的履历书和教师资格证后,直接安排了面试。知立市教育委员会解释到:“因为教师资格证上的名字也做了更改,我们没法进行判断。”

教师资格证的改名操作没有任何记录;在工作岗位上的处分历史没有记录;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有没有明确的备案系统。在这样的背景下,招聘系统本身是不是有问题呢?通过这种审核系统进来的老师们,值得家长们信任吗?

现在对于犯罪嫌疑人大田智宏的判决还没有下来,除了对犯罪者本人的声讨,同样令我们揪心的是在这种事件下,暴露出来的日本社会法律,学校系统的短板。

日本网友对于此事件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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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法律】

首先,我们要区分一下“猥亵(わいせつ)”与“强奸(強姦)”这两个概念。

猥亵:わいせつ行為を簡単に言うと、「体を触る」「キスする」「衣服を脱がせる」などがあります。性交渉については、強姦罪が規定されていますので、厳密にはわいせつな行為には含まれません。
简单来说,“猥亵”行为包括了(强制发生)「接触身体」「接吻」「脱衣」等行为。如果产生了“性行为”,即归属到强奸罪的范畴。所以严谨的来讲,“猥亵”行为不包含“性行为”。

简单来说,是否有强迫发生“性行为”是一个重要的区分点。

在日本法律中,从广义上来讲与“猥亵”相关的罪行主要有以下三种▼

●强制猥亵罪(強制わいせつ)
暴行や脅迫を利用しわいせつな行為を行なうと、強制わいせつ罪になります。ここで「わいせつな行為」が出てきますが、ここでのわいせつは、個人的法益、特定の被害者に対するわいせつ行為です。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猥亵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这里的猥亵的行为,指对个人,特定的受害者实施的猥亵行为。

具体行为包括强制接触隐私部位(一般指屁股,胸,生殖器官等部位)、强制让对方观看裸体写真、拍摄裸体写真、强制脱衣、强制接吻等行为。强制猥亵罪属于“亲告罪”,即指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

如果受害对象是13岁以下的孩童(发生以上列举的具体猥亵行为),即使没有出现暴行活胁迫,也直接视为强制猥亵罪处理!

一旦确认为触犯强制猥亵罪,会受到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处罚。

●公然猥亵罪(公然わいせつ)
公然わいせつ罪とは、公衆の面前でわいせつな行為をするということです。ここでいう「わいせつ行為」とは、社会的法益になりますので、公序良俗に反するわいせつ行為のことをいいます。具体的には、公然で下半身を露出するような行為です。
指在公共场合实施“猥亵的行为”的情况。这里的“猥亵的行为”不针对个人,指有违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来说,有在公开场合裸露下半身等行为。

这里的公共场合指大家能看到的情况,因此也包括了互联网媒体的场合。哪怕在自己家里,能被他人看到即为公共场合。

公然猥亵罪的处罚相对较轻,为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和30万日元以下罚款。

●猥亵物传播罪(わいせつ物頒布)
わいせつな内容が書かれた文章・画像などを頒布・販売・公然と陳列するような行為です。
指对载有猥琐内容的文章、画像等进行传播,贩卖,公然展出等行为。

因为涉及了商业行为,触犯猥亵物传播罪,会受到2年以下有期徒刑,250万日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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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回到“大田智宏猥亵儿童被捕”的案例。虽然没有谈到具体的细节,但是我们看到这次大田是以强制猥亵罪的罪名遭逮捕的。

一旦罪名成立,再加上之前有前科,他非常有可能要去蹲牢狱了。但是,最后的结果会是这样吗?

前面有说到,强制猥亵罪属于“亲告罪”,即指受害人起诉才处理、不起诉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

这是从受害者利益考虑,照顾到受害者的心情,防止在听取证言时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也正因为如此,一部分受害者因为「害怕被别人知道」,「害怕被犯罪者报复」,「考虑到不影响现在的生活」等理由,选择了沉默。

目前,日本的这类案件的起诉率在50%,也就是说有一半人在收到了伤害后,选择了沉默,而那些犯罪者依然逍遥法外!

事实上,在日本,一旦因为 “强制猥亵罪”被起诉,有99.9的概率是会被作有罪判决。但是这个现实的结果依旧残酷,令人心痛。

但是就在上个月,日本法律的一项重大变革,让我们更有信心去相信这件案情最终会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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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上个月的13号,日本宣布,正式施行对性犯罪更加严格的修正刑法!重要的点如下▼

①将「强奸罪」改名为「强制性交等罪」。
②将「强制性交等罪」从“親告罪”中削除,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不需要被害者的“告诉”。
③受害者不再只局限于女性!男性同样被列为受害者对象!
④有期徒刑的下限从3年提高到了5年!
⑤填补了“监护人性侵未成年孩童”法律的空白,新设「监护者性交等罪」和「监护者猥亵罪」!
......

这是明治40年以来,时隔110年,日本首次对于性犯罪相关刑法做出巨大调整。从修正的内容来看,这是日本法律迈出的巨大一步,不仅是对于日本,对于整个世界都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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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从立法角度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约束,对于孩童的性教育科普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很遗憾,日本在小学阶段的“性教育”也相对“保守”。就“性”这方面的内容来说,是不允许在课本上呈现出来的。

政府相关的教育人员给出的答案是“为时过早”。而曾经在国家议会上所提出的“性教育方案”,也基本是被否决的命运。

其原因是复杂的,每个人有不同的想法,大家都有自己的道理,很难取得其中的平衡,因此仍然是采用较为保守的教育方法。像欧美国家那样过于“露骨”的性教育方式,并不适合在日本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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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国内,最近此类事件频发,持续霸占热点。某网红深陷猥亵儿童风波,南京站猥亵女童事件......

尽管对于这类事件,现在的处理结果不是最好的,但我们有看到社会各界的努力。

这不单单只是一个区域,一个国家的课题,是全人类的课题。

美国的《梅根法》规定将性侵者的信息社会公示;韩国通过了《熔炉法》,是亚洲第一个对性侵罪犯施行“化学阉割”的国家.....路漫漫其修远兮,修缮法律,提升全民意识的道路注定坎坷曲折,但我们的支持将是所有为改变这一现状而正在努力的人们的最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