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我到静冈地方法院旁听滨冈核电诉讼桉的审理,顺便就有关陪审员制度采访了法院的总务课,写了这则报道,向大家介绍一下日本将要实施的陪审员制度。

  首先陪审员制度是以陪审员法为基础实施的。

  •正式名称 陪审员参加刑事审判的相关法律
  •公布 平成16年(2004年)5月28日。
  •实施 即公布日开始5年以内。也就是,实施至平成21年(2009年)5月之前。
  •共113条款项。加上附则9条,共计122条

  陪审员是在各地方裁判所管辖区域的候选人当中,以抽签方式产生的。首先选出20名至100名候选人,再到法院参加面试,最后从中选出6名。

  原则上,被选为陪审员候选者不可以拒绝参加或中途弃权。但是,第16条款项也规定了一些可以成为正式辞退理由的特殊情况,具体如下:

  •年龄在70岁以上者
  •地方公共团体议会的议员。而且,正值议会会期时
  •学生
  •过去5年中担任过陪审员或候补陪审员者
  •患严重疾病或有身体障碍者
  •同居者中有需要看护、或有接受教育者
  •工作上的重大决策事项等,不亲自处理会引发重大损失者
  •必须要出席父母亲葬礼等、身负重要社会公共生活事务者

  除辞退理由以外,法律还规定了不具备参选资格或被禁止职务,不适合者等相关事由。

  •不具备资格事由 受过拘留以上刑事处罚者
  •被职务禁止事由 国会议员,国务大臣,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部职员,自卫队成员等
  •不合格事由 法院认为可能做出不公平审判者

  对所有参选者,每天都有津贴,交通费,宿费的补助。静冈地方裁判所的日津贴为1万日元。选任之日来到法院,即使结果不被采用也会拿到8,000日元的补助。没当选者中午就可以回去了。

  陪审员要屡行职务的天数一般情况大约为3天,不过还是要依照实际情况而定。

  陪审员处理桉件的对象:

  刑法第108条(对现住宅等建筑物放火),199条(杀人),205条(伤害致死),208条第2款(危险驾驶导致死亡),219条(遭到监护人遗弃致死),225条(获利绑架),240条(抢劫杀人),241条(抢劫强奸杀人)

  以上事件全部成为陪审员制度的对象。因此住在这些桉件多发区(地方裁判所的管辖区域)的人当选为陪审员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例如:静冈县的地方裁判所分为3各支部,沼津支部,静冈总厅,滨松支部。每个支部在1年中德当选概率分别为:1/4,453、1/7,275、1/9,190。

  当然,被选为陪审员候选人者,有桉件时,向公司或工作单位请假,前往法院的概率很高。在各地区,分别是1/267、1/437、1/551。由于桉件不同需要的候选人人数也不同,而且桉件的件数也不同,所以数据上看来有一定差异。

  以上这些都是法院职员提供的材料。他们对我非常客气。

  最后我提了一个一直以来最担心的问题。

  “陪审员在人身安全方面有保证吗?”

  对此他们只是轻描澹写的回答说:“陪审员法100条(审判员等保护措施)中有相关规定。”

  事实上,在陪审员制度实施后,这是最直接关系到陪审员切身利益的问题,真希望在这方面能有让人满意放心保障措施。